19位監察委員今天發表聯合聲明,說明監察院第二次審查基隆市長張通榮彈劾案的情況,同時對監察院長王建煊近日發言發表看法,嚴詞譴責王建煊羞辱監察院。
十九位監察委員聯合聲明如下:
一、彈劾權為監察權之核心,是以現行法制對彈劾權之行使,設計至為嚴密。彈劾案應由二位以上委員提議,需經九至十三位委員組成審查會,聽取彈劾理由、檢視法律依據、提出相關詢問,再無記名投票,以為定奪。第一次審查會未成立之彈劾案,提案委員如有異議,應由另外九至十三名委員再組成審查會,進行第二次審查,才走完全程。
憲法要求監察委員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,因之提案委員固有所本,審查委員亦應敬慎敬謹;彈劾案最後成立或不成立,非憑獨斷,而是監察委員多數意志之表現。當此之時,彈劾案不論成立或不成立,相關委員向來相安無事,處之泰然。以彈劾張通榮案為例,簽署本聯合聲明之委員,即贊成者有之,反對者亦有之。
二、基隆市長張通榮被彈劾案,二次審查皆未成立,主要係因多數參與審查委員,認為事情肇因於刁民違法鬧事與民代關說,市長應召前去,處理時左支右絀,忽卑忽亢,固屬事實,但張通榮之表現乃當前劣質民主與地方自治生態之遺憾。張通榮諸多言行,令人厭惡,但令人厭惡,並不構成彈劾理由。一般民眾乃至於媒體並未看到調查報告,也未看到彈劾案文,所以各是其是,事所難免,但參與審查之委員,必須一本良知,庶可無愧職守。至於刑事罪罰與行政違失,未必連動,此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範明確。司法、監察二權分立,院外人士或可不明,院內成員皆知之甚詳。
三、詎料,本院王建煊院長於八月十四日上下午,兩度召集媒體,除指斥彈劾案未成立外,並對監察院之成員結構信口雌黃,對監察權之存廢,多所譏評。
按:「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,不得指使或干涉」乃監察法第十二條之明文,王建煊院長明知故犯,令人驚訝不已;至於身為現任監察院長卻對我國設置監察權之憲法精義,語多羞辱,尤令人不敢置信。
四、吾等委員,為正社會視聽,不得已聯名簽署此一聲明。本屆委員之工作表現,自當虛心接受公評,甚至於監察院之存廢,大家也可理性討論。惟吾等一向自勉忠於國家,忠於人民,忠於職責;耿耿此心,亦盼各方明鑑。
19位簽署聯合聲明監察委員包括:
趙榮耀、趙昌平、馬以工、葉耀鵬、林鉅鋃、黃武次、黃煌雄、尹祚芊、錢林慧君、杜善良、劉玉山、洪昭男、葛永光、余騰芳、高鳳仙、劉興善、洪德旋、李復甸、吳豐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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