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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次摻鹽 伯母最後1次下重手
Oct 28th 2014, 21:50
作者: 王己由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
中國時報【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國內首例奶粉摻鹽「殺人」案,北院未依檢方起訴的殺人罪判決,在於合議庭認定鄒雅婷和女嬰及生母都無深仇大恨,沒有殺害女嬰的動機。且鄒女4次摻鹽,前3次緗緗因此送醫,都能痊癒,因此鄒女的目的並非為了殺害女嬰。
刑法殺人罪,可判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傷害致死罪,則可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,須加重一半刑度。法界人士說,鄒雅婷判到「滿貫」的20年徒刑,可說和現行不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殺人罪刑度相當。
判「滿貫」20年警世
北院變更殺人罪起訴法條,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,主要關鍵在合議庭歷經10個月的審理後,從犯罪動機、目的和採取手段,認定鄒女沒有殺人犯意。
合議庭認為,鄒女懷疑緗緗生母陳美蓁剪破她小孩衣物、丟棄女兒布偶,及看見多次喝斥她子女,才對陳女懷有不滿、猜疑之心,並因這些事未能獲妥善處理而加深怨懟,其犯案動機,確因對陳不滿,為求報復和發洩。
另緗緗是嬰兒,不可能與鄒女結怨,以現有證據,難認定鄒女與陳女母女間有深仇大恨,而要致緗緗於死地不可的動機。
氣憤加碼摻鹽致死
再從鄒女4次摻鹽手段來看,前3次緗緗雖因此送醫,但都能痊癒返家,顯見依緗緗的年紀、身體狀況,前3次在奶粉中加入的鹽量,不足以致死,目的並非殺死緗緗。
至於第4次摻鹽加倍,應是當時鄒女看見陳女責罵她的子女,一時氣憤才從前3次都加一手掌的量,增加到兩手掌鹽量,導致發生死亡結果;或認為前3次都就醫無礙而持續加鹽。
合議庭認為,若有殺人故意,大可在第1次就加入第4次所加鹽量或更多,或用其他舉動加害,但她沒有這樣做,所加兩種鹽,都是國人日常生活所用,非刻意準備,難以其犯案手段,認定有殺人犯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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