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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[請問] 訴訟地點
Nov 19th 2013, 04:17, by hsinyeh
作者 hsinyeh (hsinye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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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Re: [請問] 訴訟地點
時間 Tue Nov 19 04:17:02 2013
: :
: 有沒有人覺得訴訟地點 :
: 是以 被告 為主或是發地點 :
: 這件事不太公平 :
: 如果今天有人侵害到自身權益 :
: 還要配合被告 ? :
: → hellopiggy:所以您的問題是什麼...? 11/19 00:27 : → CryMasK:1F有點狠 但簡單解釋來說就是這樣 11/19 00:28 : 推 libitum:換句話說 如果你亂告一堆人,一堆人還要跑來你這,不是也 11/19 00:30 : → libitum:更沒道理嗎 誇張的例子 勿見怪.. 11/19 00:30 : → Ray1212:被侵害不告? 11/19 00:34 : → Ray1212:公然侮辱 11/19 00:34 : → Ray1212:不知道可不可以先請警察查詢他居住地再決定是否要告他 11/19 00:35 : → alexroc:你去找警察就代表進入司法程序了,不然警察不可能告訴你 11/19 00:36 : 推 RandyMarsh:1.刑事沒有以原就被 2.你講的是民事原則但還有特別審判 11/19 00:37 首先,你說的原則叫做以原就被,如同版友所說的,刑事上沒有以原就被原則 刑事不是為了替被害人伸張正義,而是為維護社會秩序國家行使犯罪偵查追訴的公權力 所以沒查這問題,我們就當作你講的是民事 民事上以原就被的立法目的很簡單,就是如同版友說的原因「避免濫訴」 訴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,只要你寫個狀紙進來法院就要處理, 即使你連裁判費都沒交法院也要裁定駁回,不能看到裝作沒看到.... 即使是很扯很扯很扯的事情,法院都要認真地當一回事處理 (朋友今年在南投地院當替代役,有人遞"民事"起訴狀進來聲明請求釋放阿扁) 這種妳看了就覺得荒謬至極的東西法院都要認真的回應了,更何況是煞有介事的 說某某人欠某某人多少錢這種case。 所以說為了要拉高起訴的成本,不要讓人莫名奇妙那奇怪的問題癱瘓法院, 有幾招可以用,一是拉高裁判費金額讓你花錢,問題是這樣如果已經被欠錢很窮了還要 先丟出一筆為數不少的錢來訴訟,好像也不太合理,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第二種,讓你 跑法院"麻煩"。 所以規定就是以原就被,你要到被告那邊去起訴,拉高妳訴訟上的成本。 但是又怕太不方便或是不合理,所以還有很多特殊的狀況可以不用到被告住所地起訴 這就是另一版友所說的"特殊審判籍"。 說特殊也沒特殊,因為洋洋灑灑一大堆,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一節管轄共32條裡面 絕大多數都在談特殊審判籍,你要習慣法律制度裡面有原則、就會有例外,而且往往 例外會變成原則,原則會變成例外。 最後我是要跟你說,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但是偵查、調查、審判之前不是人人平等。 每件事情都有它的成本,正義也不例外,而且代價並不算很低。 就算是看似公平的法律規定裡面,也有很多刻意讓他不平等的地方, 比方說刑事訴訟有便宜不起訴、民事訴訟有依照金額分小額、簡易、通常三種訴訟程序 就是因為社會資源有限,簡單\損害輕微的事情,我們輕輕處理,或是不處理。 就跟你會考慮告一個人要付出多少成本,值不值得花這些成本一樣 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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